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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8628-80-5 / 盐酸特比萘芬

适应症

1.口服给药:(1)由毛癣菌(红色毛癣菌、须癣毛癣菌、疣状毛癣菌、断发毛癣菌和紫色毛癣菌等)、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所致皮肤、头发和指(趾)甲的感染;由念珠菌(如白色念珠菌等)所致皮肤酵母菌感染。(2)多种癣病,如体癣、股癣、手癣、足癣和头癣等。(3)由丝状真菌引起的甲癣(甲真菌感染)。

2.局部给药:由皮肤真菌、酵母菌及其他真菌所致体癣、股癣、手癣、足癣、头癣、花斑癣。

不良反应

本药耐受性好,不良反应轻至中度,常呈一过性。

1.常见消化道反应(如恶心、食欲缺乏、消化不良、腹胀、轻微腹痛、腹泻)、骨骼肌反应(如肌痛、关节痛)、轻微的皮肤反应(如皮疹、荨麻疹)。

2.少见味觉紊乱,如味觉丧失,常在停药后数周内可恢复。偶见氨基转移酶升高或粒细胞减少,一般序药后可恢复。偶有尿中红细胞增多的报道。

3.罕见有关肝、胆功能不良(实际为原发性胆汁淤积型)的报道,包括极罕见的肝衰竭。

4.极罕见脱发、过敏性反应、严重的皮肤反应(如Stevens-Johnson综合性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)、中性粒细胞减少、血小板减少的报道。

5.局部给药部位可出现发红、轻度烧灼感、瘙痒感、蛰刺感等刺激症状或皮肤干燥,一般无需停药。

注意事项

1.慎用:(1)肝、肾功能不全者。(2)口服避孕药的妇女。

2.药物对儿童的影响:不推荐用于2岁以下的儿童。

3.药物对老人的影响:老年患者可能存在肝、肾功能损害,应适当调整给药剂量。

4.药物对妊娠的影响:动物实验及胎儿毒性研究尚未观察到不良反应,但孕妇临床研究资料有限,故孕妇用药应权衡利弊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(FDA)对本药的妊娠安全性分级为B级。

5.药物对哺乳的影响:本药可经乳汁分泌,哺乳期妇女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。

6.用药前后及用药时:应当检查或监测服用本药超过4~6周的病人应进行肝酶值检查。

用法与用量

本用法与用量信息仅供参考,如您的用药剂量不同,请您不要未经医生允许擅自更改剂量。请仔细阅读药物说明书或在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使用。

成人

·常规剂量:
1.口服给药:一次0.25g,一日1次。疗程视感染程度及不同的临床应用而定:体癣、股癣2~4周,手、足癣2~6周,皮肤念珠菌病2~4周,头癣4周,甲癣6~12周(指甲6周、趾甲12周)。

2.局部给药:涂(或喷)于患处及其周围。

(1)乳膏、搽剂、散剂:一日1~2次。一般疗程:体癣、股癣1~2周;花斑癣2周;足癣2~4周。

(2)凝胶、溶液:用于体癣、股癣,一日2次,连用1~2周;用于手癣、足癣、花斑癣,一日2次,连用2~4周。

(3)霜剂:用于体癣、股癣、花斑癣、皮肤念珠菌病等,一日1~2次,1~2周为一疗程。

(4)喷雾剂:一日2~3次,1~2周为一疗程,喷于患处。

·肾功能不全时剂量:
当肌酐清除率小于5 0ml/min,或血肌酸酐大于300μmol/L时,本药剂量应减少50%。  

儿童

口服给药:不推荐用于2岁以下儿童。体重小于20kg(2岁以上)者,一次62.5mg,一日1次;体重20~40kg者,一次125mg,一日1次;体重大于40kg者,一次250mg,一日1次。用药疗程均同成人。